第三十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机关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机关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一般应当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 在党的领导下,团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领导督促所属团组织落实团建责任,定期对所属团组织和团组织书记落实团建重点工作和重要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其同级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整顿软弱涣散团支部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注重培养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机关团员青年、团干部、团组织和青年集体等,应当给予表彰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