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除每届任期规定外,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团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